乡、村、里学的设置对唐代教育的普及和文化的传播起了重大作用,极大地提高了唐代教育的普及程度。唐代后期因为社会动荡,州县官学大量衰废,而乡村学校因不容易直接受政局变化的影响,所以还依然普遍存在,唐后期教育应该比前期更为普及。这主要还由于乡村学校并无政府固定供给的经费,而且这类学校的人员编制十分简单(往往只有一名教师),日常所需的经费也微乎其微。
宋代的初等教育也基本上由乡、里之学承担,这期间还出现了为农民提供启蒙教育的冬学,即主要选择在冬天的农闲时节传授知识,这种学校与我们现在的成人教育中的业余农校十分相似。元明清时期的启蒙教育机构随着行政区划的变化而发生改变,乡、里学校演变成社学和义学。社学、义学是元明清时期最基本的启蒙教育机构,全国城镇和农村的儿童,尤其是广大农村儿童的启蒙教育多由这类机构承担。明清时期的社学、义学,是府、州、县学教育的重要补充,占有极重要的地位。
社学是以民间子弟为教育对象的一种基层地方官学。招收的学生大致是在岁以上、岁以下,没有获得任何功名的少年儿童。社学广泛设立于全国城镇和乡村,其中乡村的比例最大。社学在宋代就已经出现,由官府正式设立是从元世祖至元二十三年()开始的,朝廷规定:“诸县所属村庄,五十家为一社,择年高晓农事者立为社长。……每社立学校一,择通晓经书者为学师,农隙使子弟如学。如学文有成者,申复官司照验。”就是说规定每户为一社,每社设立一所社学,农闲时让农家子弟入学读书,接受启蒙教育。这对于发展农村地区文化教育事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。
明代初期继承和发展了元代创立的社学制度,其设立更加普遍,数量更多,在教学的各个方面也更趋成熟。洪武八年(),朱元璋下诏规定,府州县每家设立一所社学。这一规定带有某种强制性,与近现代义务教育有相似之处。但这种奉旨设立的社学含有相当多的虚假成分,有的甚至成为地方官吏敲榨勒索百姓的工具:对愿意读书而无钱的人,不许入学;而对一家有适龄儿童三四人却不愿读书的,则可用交钱的方式免除入学读书之苦;对只有父子二人,而且都没有时间入学读书的,却又强迫他们入学。正因为如此,在洪武十三年()曾一度废止社学,只设冬学。但三年以后又下诏恢复社学,而且改变了以前社学只能由地方官府设立的局面,允许民间设立社学,禁止地方官吏“干预”民间自办的社学。
明初社学主要由各级地方官吏兴办,据王兰荫《明代之社学》统计,在所社学中,由知县建立的占%以上,由知州建立的只占不足%,由知府建立的超过.%,由提学官监督、指导建立的也超过%,由民间设立的社学只占%左右,这表明明初社学的官办性质。但从洪武十六年恢复设立社学以后,民间设立的社学逐渐增加,不少是以宗族为单位设立的。
社学的教师称社师,一般是挑选当地学行兼优的长者担任。在教学活动方面,明代社学对于如何教儿童念书、看书、作文、记文,培养儿童学习习惯以及每天活动的安排等,都有较具体的要求。吕坤编撰的《社学要略》中具体规定了社学的教育目标、道德规范、教学内容、教学过程以及教材、教法等。他认为社学教育应以进德修身为目标,不可只为“取科甲求富贵”,提倡慎选社师,“不以才名为务,而以志行端良为先”,并强调对儿童学习、行为习惯的培养。他说:
教童子,先学爽洁。砚无积垢,笔无宿墨。蘸墨只着水皮,于笔先要水润,书须离身三寸,休令拳揉。手须日洗两番,休污书籍。案上书,休乱堆斜放。书中句,休乱点胡批。学堂日日扫除,桌凳时时擦抹。
社学的教学内容,除传统小学所教的《三字经》、《百家姓》、《千字文》,以及《孝经》、《四书》之外,特别强调学习冠婚丧祭的礼仪,使学生从小懂得封建社会的礼仪制度。洪武二十年()以后,将《御制大诰》和律令列入教学内容,目的是进行法制教育,从小培养安分守己的所谓良民。明太祖还令全国社:学的老师率领能背诵《御制大诰》的学生进京,礼部根据学生的背诵情况加以赏赐。洪武三十年()五月,全国有多能背诵《御制大诰》的学生汇聚京城,队伍十分庞大,可见当时社学的发展规模之大。明代中叶以后,社学逐渐废弛,明朝政府多次明令复兴社学,但各地官吏并未认真执行。明朝将社学与府、州、县学衔接起来,社学的优秀学生可以被选拔推荐到府、州、县学中去继续学习。这对社学的发展产生了极大的促进作用。
顺治九年()规定:“每乡置社学一区,择其文意通晓、行谊谨厚者,补充社师,免其差役,量给廪饩养赡,提学按临日,造姓名册申报查考。”这条规定说明,清代每乡设立一所社学。康熙九年()下令各省设置社学、社师。社学成为设在乡镇地区最基层的一种地方官学。雍正元年(),提出凡在社学中学习成绩优秀的,经考试可以升入府、州、县学的学生;而府、州、县学学生学习成绩不佳,要被退回到社学中去,即所谓“发社”。清代社学,主要面向乡村和少数民族地区。不久,清代的社学即为义学等形式所取代了。